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4-28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 20 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内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各单位”是指建有实验实训室的各二级学院。

第四条 各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实训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评奖评优指标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实训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学校相关事故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职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与实验实训室有关的安全工作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实训室负责安全技术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完善、制定、审核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的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四)组织实验实训室专业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五)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

(六)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七)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八)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及宣传,创建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实训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每个实验实训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实训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在本实验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

(三)负责本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四)掌握本实验实训室主要涉及的危险因素与安全隐患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督促本实验实训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五)组织、督促各实验实训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实训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实训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九条 各实验实训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实训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科研实验实训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实训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实训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实训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四)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五)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实训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在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实验实训室安全操作事项及应急处置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

十一 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实验实训室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实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实训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以及参与实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或书面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实训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实行实验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实训场所,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实训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实训室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验实训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实训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实训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承压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实训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验实训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实训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实训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自身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实训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实验实训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三)实验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实训室时,实验实训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四)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内严禁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各单位必须加强实验实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并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交由特定部门或者指定专人管理,以备应急处置之用。使用电子门禁系统的实验实训室,必须设置各类相关人员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实训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实训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实训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实训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实训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实训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实训室事故后,实验实训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有:直接责任人、实验实训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经济赔偿和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的;

(八)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 后果自负。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实训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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